近日,建设部正式对外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与以往相比,《办法》的最新变化是:规定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并对不同级别估价机构从业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而此前,有关估价机构活动区域及从业范围规定较为模糊。另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办法》实施后,多项有关评估管理的政策也将陆续出台,这是自1993年独立评估机构成立以来,该行业新政策实施最多的一年。
自12月1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新《办法》实施后,其在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行为的同时,无疑将给估价企业带来利好,按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将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这势必扩大部分企业业务领域。
据了解,在1997年1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级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二级机构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三级机构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新规定对一级资质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二、三级资质的企业影响较大,这无形中扩大了他们的业务范围。
另外,《办法》还规定,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对于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机构,所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