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邮箱 用户名 密码
新华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房产频道 >> 政策法规
最高法副院长建议增设居住权 以照顾弱势群体
www.gz.xinhuanet.com  2005年10月17日 15:54:4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关闭  
 

    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参加学术论坛时提出,建议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建立中国的居住权制度,以此解决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

    黄松有在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以上观点。他提出,中国有建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需要。一旦制度建立,那些住房困难的群体,与房屋所有人没有遗赠、继承关系,也可因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而可在其房屋居住。

    他举例说,某个保姆照顾某个老人多年,老人去世前考虑到保姆将来无房居住,但同时还是想将房屋所有权给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老人就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经登记后,即使老人去世,其子女也不能将保姆赶走。

    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黄松有表示,房屋所有人可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或订立合同的方式来实现。

    他重点指出,建立居住权制度,既为有意愿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所有人提供保障,又体现了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赖颢宁)     

 
 
图片新闻
 
要  闻
· 监测结果:饮用水商品85%合格
· 黔南成立专家组抢救破译“水书”
· 六盘水申报4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 96家企业进入黔南圈地发展畜牧业
· 贵州一工商局长涉嫌受贿为企业弄虚作假受审
· 国内外部分观众谈《多彩贵州风》
 
新华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00-2004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