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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初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开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个月内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开商在一月内将商品房的钥匙交付给我,但我认为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是指交付钥匙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故与房开商产生纠纷。请问:商品房交付使用仅指交付房钥匙吗?贵阳读者:田俊
分析意见: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表现就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包含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义。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房开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付给你以后,你已实际占有了该商品房,并且在你与房开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对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作特别约定,故房开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付给你就视为房开商已履行“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义务了。
张挺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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