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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浩民
从7月1日起,中国银监会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业务的审批。
这是银监会昨天公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对新业务审批方式进行的调整。
《决定》同时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等业务的备案。取消对外资银行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备案。
新业务审批方式调整后,各商业银行仅需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仅需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需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决定》调整了各银行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规定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已经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会。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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