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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管辖权确定
新华网 (2003-05-15 09:29:24)
稿件来源:中证网

 
 
  记者 朱茵

  记者从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获悉,在投资者诉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中,率先起诉的曹小妹等人在昨日收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东方电子案的管辖权在青岛中院,并规定,在裁定作出后10天内,被裁定人如果不服,还可以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今年2月8日,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率先起诉了东方电子并为青岛中院受理,目前已有愈千名投资者向该法院提起诉讼。2月27日,东方电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书》。4月1日,青岛中院民三庭表示,“因存在管辖异议问题,原来安排的4月7日开庭因故延期。”

  据投资者代理人宋一欣律师预计,在收到民事裁定后,东方电子极有可能在规定上诉期限到期前,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的申请。由于原、被告均在异地,青岛中院作出裁定的送达并签收寄回需要合理时间,同时,山东省高院审查、作出最后裁定并送达、签收寄回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至少需要2个月,而青岛中院的开庭只能在管辖异议最后裁定后才能安排。因此,在7月前安排开庭,估计比较困难。

  此外,宋一欣表示,东方电子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作为诉讼原告的投资者,除了对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要有心理准备外,还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和韧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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