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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诉讼遇到新问题
新华网 (2003-04-09 10:00:30)
稿件来源:汉唐证券

 
 

  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9日电曾经被法律界视为重大司法制度突破的共同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可能有变。记者昨日从ST东方案、大庆联谊案的代理律师处获悉,受理两案的法院均对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作出限制。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透露,他代理的61位福建投资者对ST东方相关方提起的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日前已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青岛市中院在立案时要求王建徽律师必须将61位原告的共同诉讼分拆成10人一组诉讼,61人则要按照七个案件分别受理。在将61人分拆成7组、并递交了7份诉状后,方被立案。

  据悉,立案法院并没有解释为何分拆共同诉讼以及按什么标准分拆。

  相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大庆联谊案。大庆联谊案是我国首例采用共同诉讼立案的证券民事索赔案。据悉,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代理的前后两批381人的共同诉讼案,尽管早在2月8日、2月18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先后立案,但至今没有开庭迹象。据介绍,法院最初同意按照共同诉讼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的方式将有变化,381人的共同诉讼同样面临分拆。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诉讼方式作出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率先采用共同诉讼,这被视为司法制度的一大突破。共同诉讼最直接的效果是采用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数十个、数百个甚至数千个相同类型纠纷,具有高效、及时、低成本的特点。对证券民事诉讼而言,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法院受理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民事诉讼法》早在立法之初就已经有共同诉讼规定,但至今没有一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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