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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案一审宣判
新华网 (2003-04-02 10:14:58)
稿件来源:中国证券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等6名被告人四年至二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对丁福根、边军勇、庞博分别处罚金50万元、22万元和1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福根、庞博、边军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沛霖、原总经理李芸为使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何宁一为使所在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吕新建(吕梁)等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价格,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其融资,并按其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操纵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了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沛霖、何宁一、李芸系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丁福根四年有期徒刑,处罚金50万元;董沛霖两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何宁一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李芸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边军勇两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22万元;庞博两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因其事发后自首,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处罚金10万元。另一被告人刘蕾因明知丁福根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住所等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浩民 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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