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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9个多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昨天上午10:00,中科创业(0048)股价操纵案在此一审宣判。
延期宣判事出有因
昨天到场的媒体只有20来家,远少于去年6月11日此案开庭审理时的100余家。据了解,这与法院方面的“低调”有关。事前,北京市二中院方面未通知任何一家媒体,但对于听到风声找上门的记者亦不拒绝。
中科创业案发至今已三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公诉案件,法院从受理到判决最多可以有一个半月的时间,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但中科案的宣判远远超过了上述审限期。
有关法律专家介绍说,对于一些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深远的案件,有时不得不向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请示。很显然,中科创业案延期宣判就属于此类情况。
从10:00开始到10:20结束,昨日整个宣判过程仅进行了20分钟。
法庭上的丁福根表情平静而轻松,被法警带上法庭时,还面带笑容向旁听席上的家人挥手致意,只是头上的白发似乎比上次所见更多、更白,容貌更显沧桑。庞博、边军勇、李芸等则显得表情木然。被告何宁一因病未曾出庭,审判长表示将对其另行宣判。
水落石出尚有时
今年2月12日,中科创业案的另一主角朱焕良的首席操盘手朱水祥,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目前尚等待着判决。
据起诉书认定,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受朱焕良指使,朱水祥担任深圳市信资星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重庆、深圳等地以信资星公司、深圳市英特泰投资有限公司等名义与十余家出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共筹集资金高达4亿余元,涉及8家证券营业部。朱水祥对自己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供认不讳,但一再强调自己所作所为都是在朱焕良的授意下进行的。
“朱水祥案何时判决还不得而知,有可能在丁福根等人宣判后很快作出判决。”朱水祥的辩护律师、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耿律师表示。
实际上,即使朱水祥案宣判后,此案仍将面临着主角吕梁和朱焕良“缺位”的遗憾。不少专家认为,尽管二人早就被安排另案处理,但在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昨天的宣判仅仅是为中科案划上一个顿号,离最终而彻底的真相大白还尚有时日。
案例具“典范”意义
尽管如此,不少专家表示,此案的起诉、审理以及判决,将发挥“典范”效果,为我国证券案件的司法介入提供借鉴,同时,也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1997年我国《刑法》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动向,增加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从《刑法》修订至2001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了46起涉及上述罪名的证券刑事犯罪案件。但就案件的复杂性、典型性,以及其社会影响性而言,都无法与中科案相比。
中科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我国有关法律对证券犯罪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那么,什么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无论是《刑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有关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制裁。办案过程中,公诉机关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有关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确定情节严重的关键在三方面:一是造成价格异常波动;二是非法获利数额超过50万元;三是行为经常,屡教不改。从判决来看,这亦为法院所接受。
可以说,中科案的宣判,以及不久前审结的郑百文案、东方电子案,以及尚在审理中的银广夏、亿安科技案,都显示了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证券违规犯罪行为的决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所言,“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刑事犯罪活动,对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市场法治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浩民 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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