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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2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名被告人因参与划拨资金人民币18亿元自买自卖股票,控制股价,扰乱证券市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上庭受审。
检察机关起诉称,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向由属下员工为股东注册成立的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7家炒股公司划拨资金共人民币18亿余元,同时,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零7百万元,通过这7家炒股公司控制的792个股东账户动用上述资金中的人民币近15亿元,在全国54个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共计68409笔,累计交易55553895股,所持有的股票在最高峰时持股份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7.34%。同时,“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最高的126.31元。上述7家炒股公司在买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过程中的非法盈利为人民币近5亿元。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李鸿清负责介入股市资金的往来,被告人程冰芳(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经理)、王琦(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职员)负责在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托管、融资及资金划转等具体事项,被告人罗健梓(广东亿安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负责指令被告人何新祥(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职员)伙同廖劲松(另案处理)进行具体的操盘。罗健梓、何新祥两人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办理签约融资事项,为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的行为提供帮助。(记者肖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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