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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披露制度基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点
新华网 (2003-01-23 21:16:41)
稿件来源:华夏证券研究所 赵献兵

 
 

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陆续推出,我国基金业无论从基金规模还是基金品种等方面都迎来了空前的大发展。相对应,基金业发展中的问题也随之逐渐显露,从而对基金业的监管同时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完善披露制度是我国基金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支点。

  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作为理性经济人,基金投资者理所当然将投资收益作为自身投资决策首要的基本目标。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基于有关基金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而对预期收益作出的一种理性判断。风险性与收益性是一对孪生兄弟,对高收益的追求必然承担高风险的压力;理性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应是对基金收益性与风险性综合权衡的结果。因此,投资者对基金信息的需求应以对基金收益状况与风险状况作出合理判断为出发点与归缩。从基金的运作模式看,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反映基金收益状况最重要、最直接的指标;我们不妨称之为“直接性”信息。相对应,基金运行中大部分资料为“间接性”信息。“间接性”信息并非直接反映基金收益与风险状况,而一般是通过专业研究人员的加工处理后方可为投资者加以应用;“间接性”信息是对基金未来收益状况与风险状况作出合理判断的最重要的“原始”资料依据。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投资者更趋理性,“间接性”信息的重要性越发显现。

  “间接性”信息至少可划分为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与基金组织管理方面的信息。基金组织管理信息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信息、托管人信息等等;而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是构成投资者所需信息的重要组成,涉及内容广泛。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各种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性取决于其所投资证券资产的市值增值。因此,投资者对基金未来收益的预期(包括风险程度判别)必然建立在基金所投资的证券资产状况之上。关于基金所投资的证券资产信息将涉及资产配置状况与证券组合状况。资产配置指基金所投资股票、债券及持现的比例结构;证券组合指基金所投资股票内部的行业结构与个股结构及所投资债券的内部结构。

  当前信息披露的缺失

  目前,我国基金信息披露主要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准则。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主要以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形式作出,并且对每部分应披露的内容与格式都有严格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基本涉及“直接性”信息与“间接性”信息。“直接性”信息主要以定期报告形式发布;“间接性”信息中基金组织管理信息主要以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临时报告形式发布,而投资管理信息则重点集中在定期报告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与投资组合公告中。然而,基金业的发展对基金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投资者对“间接性”信息的需求。对目前基金也信息披露状况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探讨。

  第一、信息披露内容组成有待完善。然而,“间接性”信息的完整性尤显不足。首先、在资产配置信息中,现有基金信息披露将国债与货币资金合计公布、债券(不含国债)合计公布。显然,这种规定令投资者无法了解其资产配置的真实情况,也难以把握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状况。特别随着我国债券品种的不断增加,这一问题更显突出。其次,在证券组合信息中,目前基金仅公布股票或债券市值,不公布持有股数,从而使投资者无法了解其持有的重仓股情况。而事实上,了解持股数量对于投资者判别基金所持股票的“变现代价”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状况特别重要。最后,在证券组合信息中,关于个股信息还有其他不足。目前,基金仅仅公布新增股票和剔除股票的交易情况,而不能反映每只个股在报告期内的买卖情况与持有量变动情况。特别地,当基金所持股票中出现问题股时,及时公告问题股的持仓情况对投资者至关重要。

  第二、信息披露时间结构有待优化。目前,基金重要信息披露的时间一般相对较长,这主要表现在:(1)“直接性”信息中,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对此未作说明),而并没有明确指明每一交易日公布一次;(2)“间接性”信息中,年度报告为没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布一次,中期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公布一次,而投资组合公告是每季度公布一次。我们知道,上述基金信息都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赖以判断的重要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对投资者至关重要,信息披露的滞后往往给投资者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信息披露量化指标有待强化。基金披露的量化指标主要体现在“间接性”信息的资产配置信息与证券组合信息中,这部分信息重点以投资组合公告的形式发布(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中也涉及到该部分信息)。目前的基金信息披露中关于基金资产配置与证券组合的一些重要的量化指标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与要求。如反映基金资产配置与证券组合状况的证券现金结构(包括准现金)、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基金投资度、证券分散度、股票投资比率、股票投资集中度、行业投资集中度,等等。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推出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为契约型基金。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告诉我们:代理人“逆向选择”动机的存在及委托面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使基金投资者必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弱化必须有政府行为的介入,即对基金采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针对上述分析,可对既有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考虑作如下调整:(1)“直接性”信息中,增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公布频率,并要明确开放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公告要求;(2)“间接性”信息中,有关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可适当增多,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事件”范围可作一定的延展;(3)“间接性”信息中,考虑增加披露的量化指标,特别对于投资组合公告。

  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的最本质特征体现在其“开放性”。这一“开放性”使基金的运作模式表现为新的特征,从而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投资者要能充分把握其所投资的开放式基金的收益状况,至少需要基金规模的变化状况与基金所投资证券资产的状况这两方面信息。我们知道:基金资产净值受两方面因素影响:基金规模与基金所投资证券资产的市值;并且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资产净值与这两方面因素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基金管理人为提高基金资产净值必然努力扩大基金规模与(或)设法优化投资以提高所投资证券资产的市值。就封闭式基金而言,其“封闭”性表明:基金规模自基金发行成立至运行期满保持不变。可以说,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一个常量,而其所投资的证券资产市值常处于变动之中。因此,证券资产市值的增值必将成为封闭式基金管理人努力的最重要投资目标。开放式基金则表现为另一番情景。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性为基金管理人设法扩大基金规模提供了可行性;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扩大基金规模成为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努力的另一重要投资目标。

  其次,从风险性因素考虑,投资者设法把握其所投资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状况相应地必须获得有关“流通性”与“流动性”方面信息。所谓流通性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基金流通性风险包括两层涵义: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很难变现,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时必须支付“变现代价”。基金流通性风险主要于基金重仓股现象等被动变现时发生。如基金重仓股现象使基金变现时必然打压变现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因而变现成本不可避免,这也是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基金其他被动变现如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而被动变现、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导致的被动变现等。另外,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也与其组合投资密切相关。投资者的巨额赎回将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这一点上说,流动性风险原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难以控制;但管理人可通过优化投资组合,注重易于变现的证券的投资来降低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本身要求基金管理人优化组合证券,同时又是导致开放式基金流通性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弹性明显大于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弹性。因此,开放式基金运作中将受到“流通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双重压力。

  基于上述分析,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个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关于基金规模的变动信息,可每一交易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公告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及基金份额的总体变动状况;(2)关于风险性因素,对反映基金“流动性”风险的重要量化指标,应增加披露的频率与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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